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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防范合同風險?
添加時間 2016/8/25 9:24:13 點擊次數 2380 次 返 回
如何防范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的風險,是擺在企業經營者們面前至關重要的問題。對企業來說簽訂合同無非是想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經營目標。但事實上有些合同事與愿違,有些合同得不到履行,有些合同只能履行一部分,有些合同會引起糾紛,造成損失。而合同產生糾紛發生訴訟后,又遭遇執行難的問題。所有這些問題我們將其稱之為合同風險。那么如何防范這些風險?律師建議你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防范合同的常規風險。 
  ※簽訂合同前的準備工作※ 
  一、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 
  (一)、對主體的形式審查 
  1、法人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企業法人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對法人的形式審查,就是要看對方的有關證照。這是因為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要經過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要弄清這個問題,方法就很簡單,只要到工商部門去查詢,就可以了。應該強調對這個問題一定要親自核實這些資料,不能依賴對方提供資料。 
  2、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審查法人分支機構的簽約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營業執照這樣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應該注意的是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承擔民事責任出有因時,先以該分支機構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擔,因此,如碰到分支機構簽合同時要同其上級法人一并審查。 
   3、法人內部的職能部門法人內部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現在絕大多數都知道。無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任何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經濟活動一律無效。如果通過審查,你發現和你簽合同的人只是法人內部的一職能部門,應該改由企業法人出面簽訂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才能簽訂合同。 
  4、審查法人的經營范圍 A:一般的超范圍經營不認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確立了一大原則:合同約定一般地超范圍經營、違反經營方式等,而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標的物也不屬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不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從這次會議以后法院認定的無效合同大大減少。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把這一精神上升為法律規范。 B:違反限制經營、禁止經營、特許經營規定的,超經營范圍簽訂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是對一些特殊行業規定的。比如建筑企業要有資質證書,房屋開發企業要房屋開發的資格證書,進出口企業要有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金融企業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等。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在審查經營范圍時就要這樣一個標準:一般的超范圍經營是可以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內容涉及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的,就要要求對方具備相應的資格。如果對方不具這些資格的就不能簽訂合同。 
   (二)對主體的實質審查 對企業是否有履約能力的實質審查,關鍵是對企業資信能力的審查。在合同簽訂之前可以做為是否簽訂合同的標準。在糾紛紛發生后,也可以據此確定承擔民事責任。 
  1、對注冊資金真實性審查,該種審查方式就是通過公司在成立時,提供的銀行存單、驗資報告,再去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的目的是確定對方是否有虛假注冊的情況。虛假注冊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驗資報告上所注明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②驗資報告中所注明的會計事務所雖然存在,但報告書不存在,是假的。以上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特別是在一些由信息中介代辦的企業注冊中。③驗資報告中的實物沒有轉移所有權。 
  2、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可以從這幾個方面進行: 
  (1)是否有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價值和變現能力如何。 
  (2)企業負債是否過多。如果負債中有銀行債務的情況,那就要進一步查清固定資產是否已經抵押。 
  (3)流動資金是充足。 
  3、對股東的審查 一方面是審查股東是否真實,有很多企業注冊登記的是幾個股東,但實際上真正的股東只有一人,其他股東都是假的;還有的企業,注冊的股東都是假的,而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另有其人。那么怎樣去核實假股東這種情況呢?這就要根據其工商注冊資料中注冊的股東逐一去核實,看他在不在公司,如果在公司那他是否實際上有經營管理權。另一方面審查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4、對經營歷史的審查 對經營歷史的審查包括:(1)歷史上贏利情況怎樣.(2)曾經做過哪些業務或項目。(3)履約情況怎樣,是否經常發生糾紛。 以上是在簽訂合同前,我們對客戶在主體和資信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的方法。在具體簽訂合同時是不是每筆合同都需要用上述方法去審查,或者說哪些合同需要審查,哪些合同不需審查,這就要由企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數額等情況去衡量,做決定。律師建議,以下幾種合同需要做事前調查:一個涉及大型項目的;第二是雖不是大型項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較長,你象確定長期經銷商、代理商、供貨商這樣的合同;第三種是數額不大但涉及到企業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業轉型的合同。如果轉型成功,企業可起死回生,如果失敗,企業可能就此會破產。第四種就數額較大,對企業贏虧有決定性影響。 
  ※合同的簽訂※ 
  在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合同文字要規范 
  1、在合同簽訂中文字要清析、完整、明確。我發現很多合同在文字上很不規范。有一個供應商和買方簽訂合同時,買方名稱就寫了兩個字“南聯”,下面也沒有雙方的蓋章,實際全稱“**南聯無線電廠”,在送貨單上也是一樣,就寫兩個字“南聯”。這樣的合同和送貨單,拿到法院去很難做為證據使用。有些人簽字玩文字游戲,只簽一個“張”“王”,也不知是誰。有的連是張王李趙都分不清,就是一個誰也看不懂的符號,據說是花錢設計的簽名。再如“訂金”和“定金”的區別,到底是哪一個“訂”“定”,區別很大。前者性質是預付款,后者是合同的擔保方式,后者罰責對雙方影響是很大的。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合同中應避免使用方言、俗語。比如有些合同中把“押金”寫成“按金”。方言有地域的局限,方言的俗語都較容易產生歧意。 3、注意同音字和同義字的區別 有一個板材公司給用戶送貨,一些送貨單上寫的是木板的板,另一些寫的是出版的版。拿到送貨單后板材公司沒有認真看,當發生訴訟后被告提出那些寫版材公司字樣的送貨單不是原告的。 
  (二)合同條款的審查 
  1、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但在實踐中,對方往往不但不提請你注意,反而會盡量想辦法讓你忽略這些條款。使用各花言巧語,什么“沒問題了”、“都是這么簽的”、“來不及了,別看了,蓋章的要走了”。不但不讓你看,還要在合同上寫上“以上內容看過,是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并且對其內容充分理解”。凡是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特別小心,審查合同的條款,一旦發現有不合理條款時,堅決提出修改,不要等到發生糾紛再到法院去打無效。 
  2、合同條款要有可操作性。 合同中不僅要規定做什么,還要規定怎么做,我們發現,有很多合同中只規定了原則條款,而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性條款。一個銷售公司向一個電子公司銷售一臺設備,合同中有這樣一個條款“在買方未付清貨款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仍歸賣方”,這條約定,是有效的,因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貨物有權轉移的時間。但是后來我發現,這條約定實現很難。如果賣方依據該條取回貨物,對于已經收貨物就要退回,怎么退?是全額退,還是部分退,如果是全額,那么買方使用這段時間,就是免費使用了,如果不是免費使用,是有償使用,那就要扣除使用期間費用,使用費怎么算?這些在合同都沒有約定。 在合同的可操作性方面,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對賠償損失的約定,很多合同只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在法律上的賠償損失,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實際已發生的損失,另一部分就是如果履行合同,一方可得到的利潤,這部分被稱為預期利潤。實際損失是比較好計算的,但預期利潤是一個需要計算才能得到的數字,這樣在合同當中就應當規定預期利潤的計算方法。 3、合同履行順序設定 在講這個問題之前要先介紹一下合同法一個概念,就是先履行抗辯權。就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結合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就可以知道合同履行順序的意義:先履行一方的風險大于后履行一方,因為你履行了合同以后,對方可能會有不履行的情況出現;另一方面,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適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這種拒絕履行行為不構成違約。這樣在簽訂合同時,設定雙方履行義務時應當盡量約定由對方先履行。 
   (三)、合同簽訂人 
  1、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組織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訂的合同一般就可以認為是代表企業簽訂的。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那么如何理解這里所說的“應當知道”呢?我認為應當以法律規定來確認法人代表的權限, 比如: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關投資事項、董事、監事的報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這些事項要經過股東大會決定。這屬于法定的權限,這個權限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是不享有的,如果你與對方方簽訂的合同涉及到這些事項的時候,即使有法人代表的簽字,也要要求對方提供股東大會決議,這樣才能保證合同的有效。 
  2、代理人 除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外,企業還可以委托代理人對外簽訂合同。 
  (1)代理人簽訂合同必須有授權委托書。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由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就要對方提供授權委書,授權委托書要做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無權代理的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一旦發生了無權代理的情況,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代理人明確追認,不追認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無權代理情況的,被代理人又沒有明確追認,怎么辦?這時要根據有關事實,來判斷被代理人是否已經追認了。下列幾種情況應認為被代理人已經追認了:A合同簽訂后,被理人已依據合同發貨的;B向被代理人支付款項被代理人接受的;C被借人對所簽合同又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 
  (3)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是對無權代理行為的一個例外規定。綜合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況主要有: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足以使相對人誤認的;本人知道無權代理情況但不作否認表示的;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但相對人沒有理由知道的;無權代理人持有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等。 一方面,當你遭遇無權代理的情況時,你要首先考慮有沒有表見代理的情形。另一方面在你自己的企業內,要加強管理,避免出現表見代理。 
   ※合同的履行※ 
  (一)、在合同履行中要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資料。其作用在于:1、可以記錄最完整合同履行的過程。這樣不僅合同的經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況,即使經手被更換掉,接手這個業務的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況,不至于因人員的更換造成脫結。2、可以明確雙方責任,防止糾紛發生。你在履行合同中越采取慎重和嚴肅態度,無隙可乘,對方也會比較謹慎,就會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3、在發生糾紛,產生訴訟后,可以做為證據使用。在合同履行中應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二)、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應該及時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協議。應當堅決避免用口頭約定變更書面合同的情況 
  (三)注意貨物交付的驗收 在合同履行中貨物交付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已經履行了這一義務。一方把貨物交付給另一方時,要由對方進行簽收。由收貨人在送貨單上蓋章,這種方法沒有風險,但是在實踐中,有些合同,特別是一些分批交付的貨物,每次都由收貨人蓋章在操作上有些不便。有一種方法比較簡單,是由收貨人的倉管人員或者業務人員簽字,但風險比較大。因為這樣的送貨單做為證據使用的話,必須有一前提,就是要證明簽字的這個人是收貨人的員工。要做到這一點就很難。怎樣解決這個矛盾呢?可以采用授權委托書的方式。就是由收貨方出具授權書授權某某員工負責收貨。這樣就可以把收貨單和授權委托書同時做為證據使用。 對于大型的機械設備,必須簽訂驗收單,因為大型機械除主機外,還有一些配件,包括軟件等,必須逐項記載清楚,同時與合同核對,是否有遺漏。 
   (四)關于傳真、電子郵件應注意的問題傳真、電子郵件在近年來越來越成為企業之間進行經濟往來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新合同法中也對上述形式加以確認。實踐中采取這些形式作為合同雙方往來函件的會引發一些問題,比如真實性如何確認,在訴訟中一方拿出對方的傳真件以證明某種事實,在遇到對方不予認可時,法院經常會因無法查明該傳真的真實性時,不予認可該證據,因此筆者建議,對于傳真件,最好能在收到后能及時得到對方的確認,比如在傳真上加蓋公章,授權代表簽字認可等。一般在對方發出傳真的時間一段時間內,對方基本上是不會拒絕這一要求的,而不能等到糾紛發生以后,再去解決這一問題。 
  (五)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的這個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雖然按照合同的規定,你應當先履行,但是如果你發現了對有上述情況發生時,你就可以依據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產生損失。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規定買方付款后七天內提貨,但買方在付款時發現貨已被查封,賣方已喪失了履行能力。這買方如果付了款,也拿不到貨,這個時候你就不要說我要嚴格執行合同啊,你執行了你就有損失。但是不執行合同要有依據,這個依據就是不安抗辯權。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解除及注意事項 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來說包括:a、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火災、風災、地震和海嘯等等。b、社會事件。我國法律原則認為社會事件可以構成不可抗力,只不過就構成不可抗力的社會事件的范圍,未形成定論。如,非典、禽流感等社會事件算不算不可抗力?因此,實踐中主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己約定哪些社會事件為不可抗力,一邊解決爭議。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注意: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主要債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付款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該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否則該權利消滅。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指的是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的情況。注意事項:當事人一方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規定。 
   (二)合同終止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又稱為“沖抵”,是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分為法定抵和約定抵銷兩種。法定抵銷就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一方都可提抵銷互負的債務。約定抵銷就是根據雙方的約定進行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債權人要接受履行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才能完成。但在有些情況下債務人會因為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比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去向不明,債權人受領不能等情況。在我國可以辦理提存業務的部門是公證機關。(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中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存在才能成立,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個人時,債權債務消滅,合同也就終止。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合并。(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終止應該注意的問題 1、對于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單方行使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的這一方應當通知對方。接受接除通知的這一方,如果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對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要簽訂解除協議,并把結算清楚。為什么要簽解除協議?因為你不簽解除協議,合同還在生效,權利義務還沒有終止,他還可以要求你繼續履行,很容易把自己陷入被動。 3、對時間長、履行次數較多的合同,應定期結算。 4、如果一旦發聲對方違約的情況應當及時起訴。前面我們講了很多方法都是為減少糾紛,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但客觀上企業的之間的糾紛是無法完全避免的,這個時候要及時起訴。有些企業怕起訴得罪客戶,一味牽就對方,使債權拖了一年又一年,拖到最后對方成了空殼公司,再起訴已經什么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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